关于施行宪法的通知里,从党中央总书记到支部书记都不能违反宪法,这也是根据乔木同志意见写上的。
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目前各宗教协会即宗教社团法人的财产主要表现为社团成员的捐助形成的活动经费,其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主要依照其内部章程的规定来运作,法律对其调整也主要是依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有关规定进行。
做到上述要求,首先要严格执法,坚决按《宗教事务条例》和《意见》的规定办,厘清中央有关宗教方针要求,明确政策界限,强调依法依规管理,对涉及寺观的管理行为不越界、不越位。宗教建筑、宗教活动场所依附的土地虽然是宗教财产,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仅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其最终所有权归于国家。由上观之,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关系到社会影响与社会和谐,是一个严峻且长远的问题。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连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3、何为合法财产?法律如何保护?在《民法通则》以外并无权威界定和配套法律出台,《物权法》的规定过分粗陋,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同义重复,实践效果有限。
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不发达阶段勉强可用,但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宗教团体的运作与发展模式也相应发生深刻变化之际,寻章摘句地援引政策或者简单粗暴的行政确权方式处理宗教财产权问题,不仅缺乏理论依据和合法性,还可能引起新的、更大的矛盾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实践中,像少林寺、白马寺、白云观等著名佛道场所以及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堂等均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获得财团法人所有权,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在这四个轮子中,律师的形象最容易遭受诋毁,就是在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嘲讽律师的各种笑话段子也层出不穷,但律师永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
因此,我得再次表明,真相的确很重要,但真相之上的判断更为重要。具体哪种死磕能带来个案胜诉的实际效果,在当前程序不彰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我必须再次为他们正名,无论有什么误解和争议,我所见中国死磕律师采取的各种死磕方式,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为了督促落实相关法律,都是为了争取司法审判的公正,都是在公权胡作非为蛮横无理的逼迫下,采取的充满勇气、智慧、理性,并且也是充满无奈的行动。杰克逊大法官的话我们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我们有权威,就是对此最生动的表述。
检控方如果以正义自居,就可能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八、利益与共识:这次事件引发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裂痕,是长期积压后以此为契机的一次爆发,其根源说来正常,那就是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要致力于维护自己的利益。
正义好比一辆四轮的马车,驱使这辆马车前行的四个轮子分别是民意、法官、律师(包括当事人)、检控方(包括侦查部门)。何况在本案中,王律师是听从了的法庭交出手机的。既然是法律人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其中还包括一向以中立自居的法官,那当然更应该对决定利益的那些规则和制度,投以更大的关注和省视,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人思维。否则,就有滥权和报复之嫌。
庭审质证阶段,辩护律师王全璋用手机拍照留存一份证据材料,被当场阻止,扣留手机。但如今居然是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出现严重裂痕,这样下去,法治无望,云云。我们的眼睛不能只盯着律师光鲜挣钱的一面,不能只盯着那些富起来的律师,而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生存状况和存在价值缺乏客观公允的理解。一个不死磕的律师,一定不是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
4、周缘求律师对249条和250条之间关系的解释,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两个条款属于针对性不同的规定。四、法官的尊严:这次事件,许多法官显得很无辜很哀怨,令人困惑。
但这些仅仅是情绪,而不是理性的判断。但我们从整体上,还是能做出一些符合社会科学的基本判断。
更严重的是,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实质性的部门立法,其偏向法院、警惕律师的规定更是显而易见。难道只要是听命于上面的命令,就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可以忘记司法的使命?事实上,今天司法独立尽失、司法尊严沦丧,司法公信力降到低谷,根本原因何在,法官心知肚明,并且理当为此感到痛心。律师之所以被丑化,是因为普通民众为律师附加上了许多正义的期待,并对律师在当事人受难时还发财有不平感。命题五:越是敏感案件、上升到政治维稳高度的案件,法院以及公检部门越容易乱来,律师越是不得不把护法行动延伸到法庭之外。而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坏、损害法庭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进行等。要知道,这四个轮子,都有以正义自居的危险。
所谓分别处理,就是不同违纪情形必须不同对待,列出录音录像的处理措施,具有特殊的用意。没有律师的抗衡,任何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就只能任公权宰割。
庭审结束后,法院限制该律师人身自由8小时,至4月4日凌晨,又以违反法庭秩序为由,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0天的处罚。(三)周缘求律师的解释意见1、承认如果王全璋律师是对证据拍照,而不是对法庭审理活动拍照,显然不属于扰乱庭审秩序,因为如果证据可以复印,就应当允许对证据材料拍照。
命题三:相对于律师可能的违法乱纪而言,法官更有可能作恶,更有机会和条件作恶,而且法官作恶的后果会更严重,作恶后更倾向于以平庸之恶的名义推卸责任。正义其实就蕴含在司法程序之中,是四方合力的结果。
可以在利益层面产生分歧,但在游戏规则层面应该有起码的共识,这种规则就是那一套公正独立的司法程序,那种能使控辩双方的声音得到公平对待的法治平台。所以,没有唯一的解释,但有更合理的解释。支持王全璋律师的,其论辩的依据,主要就是他的自述。即使那些公开反对死磕的著名律师,其实他们本身也都是不折不扣的死磕律师,他们真正反对的,是别的律师的死磕方式而已,其中最典型的所谓技术派和艺术派的分歧,说到底只是该如何死磕的争论。
或问:如果违规者永远不删除,那法院一直不归还设备,岂不违反暂扣的规定?答曰:即便做出拘留决定,那律师若仍然对抗到底,就不删除,那是否就要将其长期拘留下去?3、周缘求律师认为,如果法庭上律师拒不交出录音设备怎办?那是否还是光靠暂扣就能满足处置需要?这个假设显然有偷换概念之嫌。因此,此次事件中,许多人士呼吁法庭公布庭审录像或资料,也是正当要求。
命题一:律师和法官是共荣共辱的关系,若不相互尊重,或不配相互尊重,到头来都是自取其辱。当庭若不交出录音设备,显然完全属于不听制止的行为,根据规定,将诉讼参与人强行带出法庭即可。
3、庭审正常结束,在留置谈话8个小时后才拘留律师,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此外,有些法官在辩论中一方面信誓旦旦说法官不可能枉法裁判,如果处罚律师肯定是律师太过分,另一方面当你指出那为什么会有李庄案、北海案、小河案,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时,他们又说,如果有,那是因为行政干预,法官没有办法。
不死磕,就没有法治的春天。死磕的精神,就是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七、正义的轮子: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到底谁能代表正义?我的看法是,谁都不能。此次事件中有个不好的心态是,有些法官因为律师的抗争和批判,竟议论说下次最高法院应该出台更严厉的安检和防控律师的规定。
何况,如果违规者就是不交出设备,法院又应该怎么办?(四)我的解释意见1、我比较偏向于毛立新律师的意见,但周缘求律师对相关规定的细致解释,构成重大挑战,值得认真对待。法律人需要互相尊重,但不需要虚假的和气,不需要掩盖那些迟早要暴露的问题。
换言之,尽管法律解释是一条变色龙(波斯纳语),但在解释的技术因素之外,大体还是能感觉有些解释是荒唐的、蛮横的、牵强的,原因何在?那就是人们对于解释背后的立场、价值,有一些常识性的、普适性的标准。法官有苦衷,律师有瑕疵,但以此相互污名化,滥施强权打压报复两败俱伤,最大伤害是司法本身。
但对于处罚和责任条款,就必须做严格解释。如果有真正的法律共同体的话,这种法律共同体也不是由法律人垄断的。